自107年2月8日起工作許可改由教育部核發
本校專(兼)任教師,除下列情形之外,皆需辦理聘僱許可。
1.具有個人在台工作證。
2.以依親方式申請居留。
申請聘僱許可須備齊下列文件向人事室二組提出申請。
1.最高學歷證明。
2.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