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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07年2月8日起工作許可改由教育部核發

 

本校專(兼)任教師,除下列情形之外,皆需辦理聘僱許可。

1.具有個人在台工作證。

2.以依親方式申請居留。

 

申請聘僱許可須備齊下列文件向人事室二組提出申請。

1.最高學歷證明。

2.護照。